新規是在2013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網絡查閱、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下稱“《規定》”)的基礎上的加強版。與《規定》相比,64號文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變化:
1、強制要求所有銀行上線銀行存款網絡凍結功能和網絡扣劃功能。
2、除上線銀行存款網絡凍結和扣劃功能外,也要求所有銀行上線金融理財產品網絡查詢和凍結功能。這就意味著,未來銀行配合法院對被執行人所凍結或扣劃的金融資產,不再限于存款,銀行理財也被納入進來。
3、分類要求銀行限期上線上述功能,根據銀行類型的不同、網絡查詢和凍結的金融產品種類的不同,設定不同的上線截止期限。
也就是說,這21家銀行僅剩10天的時間必須完成銀行存款凍結夠功能和網絡扣劃功能的上線,以方便法院對被執行人實施銀行存款的凍結或扣劃。
對于除上述21家銀行之外的地方性銀行,上線銀行存款網絡凍結功能和扣劃功能的截止日期則多延長了一個月,至2018年4月30日。
除了存款外,銀行理財此次也被納入法院有權要求銀行配合案件執行查詢和凍結的范圍,但目前對該類金融產品僅限于查詢和凍結,并沒有如存款的扣劃功能。
64號文要求,有金融理財產品業務的19家銀行(除上述21家銀行中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外)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線理財產品網絡凍結功能。
此外,64號文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支持銀行存款在網絡凍結狀態下的全額扣劃和部分扣劃。網絡扣劃功能上線后,網絡凍結的款項,原則上應進行網絡扣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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