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進一步支持建筑業做優做強的若干意見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提升建筑業產業競爭力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建筑業做優做強,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一、加快構建全省統一開放建筑市場。優化建筑市場準入,招標人不得設置限制企業參與投標的不合理條件。推動建筑業轉型融合發展,支持施工總承包特級企業在法定承包范圍內承擔各行業、各等級施工業務,鼓勵參與公路水運、軌道交通、機場設施、水利樞紐、綜合管廊等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鼓勵中小企業專業化發展,通過工程專業分包參與各領域項目建設。(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列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縣〔市、區〕政府落實,不再列出)二、優化資質審批服務。對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批權限下放試點的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甲級資質和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審批,實行即報即辦,強化失信懲戒,引導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支持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限鋼結構主體工程)的省內企業申請換發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證書。鼓勵特級施工總承包企業通過股權改革方式與國有企業開展合作,支持合作設立的混合所有制建筑業企業申請省級權限內施工總承包和相應的專業承包資質。(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三、培育建筑業示范企業。實施建筑業示范企業培育計劃,培育一批施工總承包和專業承包示范企業,落實一對一幫扶措施,建立“一企一議”服務工作機制,實行差異化管理。示范企業可優先參與省、部級各類試點及創優評杯,可減免其繳納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結果為高等級的可免繳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企業可將施工總承包和專業承包資質轉移至省內全資子公司。到2025年,力爭培育150家總承包示范企業和100家專業承包示范企業。(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四、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發展一批在智能建造、綠色建造、新型建筑工業化等領域走在前列,具備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研發優勢的鋼結構、裝飾、智能化、古建筑等專業生產型企業,在此基礎上培育認定一批建筑業領域浙江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符合條件的可優先入選建筑業示范企業,并支持申報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經信廳、省科技廳、省交通運輸廳)在政府采購等方面全面落實支持中小建筑業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采購限額標準以上、40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五、推動企業共贏發展。支持我省建筑業示范企業與央企、省外地方國有企業強強聯合,積極擴大采用聯合體投標方式承建項目試點,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各地試點工作的指導。(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支持建筑業企業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進入城鄉風貌提升、未來社區和未來鄉村建設等領域開展投建營一體化業務。(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六、推行綠色建造方式。加快推動裝配式構件和部件標準化,推廣應用一批成熟的裝配式建筑結構體系。開展裝配化裝修試點示范,推廣整體廚衛、裝修部品和設備管線集成化等技術應用。(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嚴格綠色建材評價認證,加大綠色建材、綠色技術、綠色工藝應用力度,大力推廣墻體保溫隔熱技術,鼓勵政府投資項目優先采用綠色建材。(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七、推進企業科技創新。支持符合條件的建筑業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建設省重點企業研究院、企業研究院、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等研發載體。(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建設廳)對取得發明專利、建筑工法,參與編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浙江制造”標準的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認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建設廳)推進工程質量創優創杯,每年考核認定“錢江杯”200個以上。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和市級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獎項的,根據合同約定可按計價規定計取優質優價費用。(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八、加快建筑人才培育。大力實施“金藍領”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全面推行建筑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按規定發放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支持在建筑業示范企業建立"新八級"職業技能等級制度,開展特級技師和首席技師試點工作,聘用到特級技師崗位的人員,比照正高級職稱人員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師薪酬待遇可參照本單位高級管理人員標準確定。鼓勵建筑業示范企業、行業協會、職業院校、技工院校等作為社會培訓評價組織,面向中小建筑業企業從業人員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委人才辦、省人力社保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鼓勵高校積極對接建筑行業人才需求,逐步擴大建筑類專業招生規模。(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建設廳)九、完善“走出去”發展服務機制。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西北、中部、西南等重點區域探索建立建筑業企業服務平臺,幫助對接省外建筑業管理部門,在信息共享、市場推介、人員培訓、注冊資格和崗位證書互認等方面提供服務。(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人力社保廳)每年組織開展“聯盟拓市”活動,搭建平臺支持省內建筑業企業廣泛開展合作、共同承攬海外項目,鼓勵承攬“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現代交通、數字通信、智慧城市等基礎設施和光伏、風電等綠色低碳新能源項目。(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建設廳)對我省建筑業企業承接的省外、境外工程項目,在企業資質申報、信用評價、魯班獎和“錢江杯”等省級以上評選考核等方面予以認可和支持。到2025年底,力爭全省建筑業省外產值年均增長10%以上,境外承包工程營業額達到100億美元。(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十、加強境外承包工程政策支持。對符合條件的我省建筑業企業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發生的國內銀行中長期貸款給予貼息;對其承攬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發生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等手續費以及資源回運運保費等給予補助。鼓勵各地加大對建筑業企業承接境外工程項目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力度,對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參照我省支持外貿發展政策,給予不低于50%比例的保費補貼,單家企業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建設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十一、優化“走出去”發展相關配套服務。加快培育外向型建筑業企業,支持具有一級以上資質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綜合實力強的鋼結構、建筑幕墻、裝飾裝修等專業承包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工程市場。(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建設廳)對建筑業企業出國開展境外承包工程項目盡職調查、招標投標以及工程施工的,及時審批出入境證件,對情況特別緊急的,依法依規提供綠色通道便利。(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省商務廳、省外辦)十二、加大稅收政策支持力度。對建筑業企業增值稅留抵稅額,按規定予以退還。建筑業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對培育、引進高級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等高層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費用,以及引進各類急需人才實際發生的租房補貼、安家費和科研啟動經費等費用,符合規定的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落實建筑業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建筑業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執行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人力社保廳、省建設廳)企業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按規定抵免應納稅額。對確實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建筑業企業,經省級稅務部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建設廳)十三、持續優化金融服務。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對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在貸款、債券融資等金融政策上一視同仁。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為建筑業企業提供建筑材料、工程設備、商標權等抵押質押貸款業務,發揮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功能,加大政府性融資擔保的貸款增信支持。(責任單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浙江銀保監局)加大對建筑業企業的金融供給,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積極滿足建筑業企業合理的流動性貸款需求,鼓勵對符合條件的建筑業企業發放無抵押無擔保的純信用貸款,推動降低建筑業企業綜合融資成本。對暫時有困難但管理規范、信用良好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市場化原則合理優化貸款期限、利率和還款方式,不得盲目限貸、抽貸、斷貸。(責任單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十四、加大發債融資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建筑業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鼓勵企業發行碳中和債和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募集資金專項用于綠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既有建筑項目的節能改造。(責任單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建筑業企業公司債券發行人后備資源庫,爭取推動一批優質民營建筑業企業納入知名成熟發行人名單,指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建筑業企業債券投融資服務的力度。(責任單位∶浙江證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建設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引導金融機構綜合運用信用風險緩釋憑證、交易型增信等多元模式,加大對建筑業企業發債的支持,降低企業發債難度和融資成本。(責任單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十五、減輕建筑業企業負擔。全面推行保證保險、銀行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投標、履約、工程質量、農民工工資等保證金,加快推行電子保函,建立小額保函核簽核保綠色通道,力爭每年為建筑業業減輕900億元以上現金繳存負擔。鼓勵招標人對中小微企業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浙江銀保監局)建設單位要求工程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其提供相同金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將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建設單位應當按約定的付款節點根據實際完成工程量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工程延期結算的理由,驗收合格的工程必須在規定的結算周期內完成結算并支付。(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審計廳)全面推行施工總承包企業“一市一賬戶,全市通用”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責任單位∶省人力社保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十六、健全風險防范機制。健全人工費動態調整機制和主材價格漲跌風險分擔機制,承包人可承擔5%以內的人工費和材料價格浮動風險,超過部分應由發包方承擔。合理分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相關費用,建設單位應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則及時與施工企業簽訂補充協議。(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健全房地產項目風險防范機制,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監管額度內的資金,必須用于相關工程建設,商業銀行在商品房項目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不得擅自劃扣,歸屬房地產開發子公司的,母公司不得抽調。(責任單位∶省建設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法院依法規范對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采取保全、執行措施,保障房地產項目建設。(責任單位∶省法院、省建設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十七、建立常態化清欠機制。健全完善建筑業企業賬款清欠常態化機制,全面排查政府投資、國有投資項目以及房地產開發項目拖欠的工程價款和其他賬款,督促及時支付無爭議的工程欠款。國有投資工程建設單位要帶頭依法履行與建筑業企業簽訂的協議和合同,不得違背企業真實意愿或在約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兌匯票等形式延長付款期限。強化合同履約行為檢查,嚴肅查處承發包雙方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杜絕霸王條款、隱性拖欠。(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國資委)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筑業發展工作,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制定具體措施,確保本意見落到實處。省建筑業高質量發展工作專班要加強統籌協調,加大督促指導力度,切實破解發展中的瓶頸問題,加快推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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