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以前更多提到的是信息安全、網絡安全,現在提出了數據安全,它們有什么區別?為何要對數據進行分類分級的保護?
本報記者: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使數據資產有了名副其實的財務意義上的資產屬性,如何看待數據安全合規是數據資源入表的前提?
本報記者:數據資源入表制度為數據價值的挖掘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撐,但同時數據也需要充分流通才能實現價值。在數據流通過程中,數據的內容和形態會隨之發生變化,并出現新的數據要素或產品,同時還有不斷新的參與方加入。那么,該如何在動態視角下進行數據權益的認定?
本報記者:區塊鏈作為一種以防篡改為主要特性的技術,很多數據資產登記機構、數據交易所和數據資源持有服務單位,都把區塊鏈作為底層來搭建數據資源沉淀和流通的基礎設施,如何看待區塊鏈在數據安全和數據司法權益保護方面的作用?
本報記者: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作為把數據和司法連接起來的一項事務,是一種什么樣的司法服務,它在數據資產應用、數據權益保護、涉數據案件上能夠起到什么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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