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是通過標準化活動,按照規定的程序經協商致制定,為各種活動或其結果提供規則、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文件,代表著公共利益。專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人在一定時間范圍、一定地域內享有排他性和獨占性的權利,代表著私有權益。
標準與專利的結合過程是私有權益與公共利益相互沖突并逐漸協調的過程。標準與專利結合的原因主要有:知識產業的崛起推動了專利密集度和復雜性的增強。隨著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意識逐漸提升,創|新主體申請專利的主動性越來越高,專利密集度與日俱增,包含專利的技術構成了標準自不可替代的技術方案。標準制定過程中,包含專利的技術方案構成了標準的核心內容。專利成為標準實施中不可避免地被使用的技術。專利進入標準后可能對標準的制定、專利技術的傳播,乃至產業的發展都產生重要的意義。
一、增加標準制修訂程序的復雜性
由于標準的制定建立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一旦標準制定工作組獲知正在制定的標準可能涉及專利,那么,一系列分析、討論、協調和協商問題由此而生,例如,可能涉及的專利是否為“必要專利”?該標準中可能涉及的專利是否得到了充分的披露?該標準中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潛在必要專利?必要專利持有人是否愿意就其必要專利做出許可承諾等。而解決這些問題是一個非常耗時耗力的過程,勢必減緩標準的制定進程,甚至使標準制定工作組由于問題的復雜性面延緩或者推遲標準的制定。
在必要專利持有人拒絕做出許可承諾,而又不存在可替代的技術方案時,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只能被迫終止。這種結果將造成人力、物力和財力的巨大浪費,并使已有的標準化需求不能得到滿足。
二、既能增強產業核心競爭力,也可能導致產業壟斷
標準一旦制定,將會被廣大用戶普遍采納。專利被納人標準后,將借助標準這一載體也被廣泛使用。先進的技術在提升標準自身技術水平的同時,最終將會提升產品的質量水平,增強整個產業實力和競爭力。
但在生產實踐中,一些技術和管理上具有優勢的跨國公司或者企業聯盟,將標準作為經營策略加以運用,全力推進標準與專利的戰略性結合,獲取技術壟斷權,借助標準的特殊地位去實現對某些標準事實上的壟斷。這種嚴重的產業壟斷現象不僅威脅到相關企業或者產業的發展和進步,更為嚴重的是這種行為會限制市場競爭、侵害公共利益。
三、既能推動創新成果良性發展,也易抑制技術創新
專利進入標準后,借助標準對技術創新成果的快速擴散能力,擴展了專利的授權范圍,專利持有人在市場中獲得更多的研發投人回報,引導企業進行再投人和創新、進一步加快企業創新的正循環,也達到了標準制定者旨在通過標準促進技術進步的公益目標。但是,當標準中專利技術的持有人一旦有了穩定的利益回報,可能會出于減少投人的考慮,減慢技術更新速度以回收投資成本;同時也千方百計阻撓其他競爭者的進人,打擊了技術開發者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抑制技術創新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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