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標準化法》第二條規定,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那么,在什么情形下推薦性標準必須要執行呢?
2022年4月,《福建省標準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5號的形式正式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相關規定,推薦性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執行:
(一)強制性標準引用的;
(二)合同約定采用的;
(三)社會團體、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明示采用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執行的其他情形。
在實踐中要注意的是:
一、以上四種情形,對于自愿性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也同樣有參考價值。
二、除法律法規外,規范性文件中如果對標準執行做出了相關規定,則在該規范性文件的適用范圍內,標準的執行也同樣具有強制力。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糧食節約行動方案》中第二十六條中明確提出,行業協會要制定發布全鏈條減損降耗的團體標準,對不執行團體標準、造成糧食過度損耗的企業和行為按規定進行嚴格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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