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擴大標準的范圍,促進標準化事業的發展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標準化的領域不斷擴大,不僅工業、農業、服務業需要標準化,公共服務等社會事業領域也需要標準化,《標準化法》原定的制定標準的范圍過窄,不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新《標準化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將制定標準的范圍擴大到一二三產業和社會事業,為促進標準化事業的發展,發揮標準化對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作用,提供了法律的支持。
二、發揮市場標準化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建立新型標準體系
1988年《標準化法》規定的標準體系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是政府制定的標準,企業標準原則上限于填補政府標準的缺失,并要求企業標準須報政府備案,雖然法律規定鼓勵企業制定嚴于政府標準的企業標準,但又規定限于“企業內部適用”。這是政府主導標準化資源配置的集中體現。為此,要建立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與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的新型標準體系,并提出培育發展團體標準,放開搞活企業標準,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原則和措施。修訂后的新《標準化法》刪去了關于企業標準的限制性規定,增加團體標準(第2條第2款),并規定鼓勵企業和社會團體參加標準化活動(第7條),規定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標準(第19條),確認了企業、社會團體制定標準的自主權。這對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增加標準的有效供給,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構建新型的標準體系,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精簡強制性標準,發揮強制性標準“保安全”“保基本”的作用
我國原有標準化體制存在的“標準體系不完善、管理體制不順暢”問題,集中體現在強制性標準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均有強制性標準,存在著制定主體過多、數量龐大、容易發生交叉重復矛盾等問題。《改革方案》因此提出“整合精簡強制性標準”,從標準體系、標準范圍和標準管理3個層面作了具體的安排。修訂后的新《標準化法》反映了改革的要求:在標準體系上,規定強制性標準只限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均不設強制性標準(第2條第2款);在標準范圍上,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重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第10條第1款);在標準管理上,修訂后的《標準化法》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作了專門的規定(第10條第2、3款),并建立了強制性標準公開制度(第17條)、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第29條),加強強制性標準的管理。
四、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提高標準化工作效率
按照1988年《標準化法》的規定,我國建立了“三個層次”“主管”與“分管”結合的標準化管理體制:在中央層面上,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在省一級層面上,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化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在市縣一級上,市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這種管理體制的好處是責任分工明確,但由于標準往往涉及各方利益,這種管理體制難以起到協調作用,從而制約了標準化事業的發展。要“建立高效權威的標準化統籌協調機制”,以解決現行標準化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修訂后的新《標準化法》第6條對標準化協調機制作了規定。在中央層面上,國務院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標準化重大改革,研究標準化重大政策,對跨部門跨領域、存在重大爭議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進行協調;在地方層面上,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標準化協調機制的建立,對解決部門之間在標準化工作中的爭議,提高標準化工作效率,促進標準化事業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五、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提升我國標準的質量和競爭力
標準化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要通過標準化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標準化體制改革的最終目標是“更好發揮標準化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基礎性、戰略性作用,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然而,標準化能否發揮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發揮這種作用,最為根本的是標準的質量。我國標準化歷程的一個基本經驗是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外國先進標準,提升我國標準的質量。1979年《標準化管理條例》規定“對國際上通用的標準和國外的先進標準,要認真研究,積極采用”。1988年《標準化法》規定“國家鼓勵積極采用國際標準”。提高標準國際化水平”的改革措施,提出“鼓勵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爭取承擔更多國際標準組織技術機構和領導職務,增強話語權”。修訂后的新《標準化法》第8條對標準國際化作了規定,在國家層面上,積極推動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開展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結合國情采用國際標準,推進中國標準與國外標準之間的轉化運用;在社會層面上,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從鼓勵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到鼓勵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是我國標準化工作走上國際舞臺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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