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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大講堂 | 學習宣貫新標準化法(文字整理稿)

    標準決定質量,有什么樣的標準就有什么樣的質量,只有高標準才有高質量。誰制定標準,誰就擁有話語權;誰掌握標準,誰就占據制高點。

  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標準化法。新《標準化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標準化法》是我國標準化工作的基本法,新修訂的《標準化法》發布引發了各界強烈關注,質檢系統也掀起了學習宣貫新版《標準化法》的熱潮。“質檢大講堂—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邀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甘藏春為質檢系統作專題講座,解讀關于標準化法修訂的幾個問題,現將學習筆記進行簡要整理~

  一、標準化法的修訂是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的結合過程

  此次標準化法的修訂過程:以改革方案為出發點,以解決實際問題為導向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頒布于1988年,已施行近30年。標準化法是我國標準化工作的一部基本法律,“服役”近30年的88版標準化法,對國家經濟社會生活貢獻巨大。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1989年施行的《標準化法》確立的標準體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適應實際需要:1、標準范圍過窄,主要限于工業產品、工程建設和環保要求,難以滿足經濟提質增效升級需求;2、強制性標準制定主體分散,范圍過寬,內容交叉重復矛盾,不利于建立統一市場體系;3、標準體系不夠合理,政府主導制定標準過多,對團體、企業等市場主體自主制定標準限制過嚴,導致標準有效供給不足;4、標準化工作機制不完善,制約了標準化管理效能提升,不利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標準關系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標準化對國計民生發揮著非常重要的基礎性作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11月4日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標準化法。新的標準化法將于2018年1月1日開始施行,對于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提高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意義重大。

  二、標準化法修訂的指導思想

  1.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要求,不斷拓展標準范圍,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新修訂的標準化法明確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的各個領域中,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都應當制定標準。這樣能夠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讓標準在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中發揮作用。

  2.促進技術進步與創新,適應建設質量強國、創新大國的需求,發揮市場主體活力。

  (1)標準是國家的質量基礎設施,在推動供給側改革和質量的提升,促進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中發揮著引領性、支撐性的作用。標準化工作已經滲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標準化工作是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建設質量大國,提高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支撐中國經濟社會轉型升級的杠桿和基礎。

  (2)標準也是促進技術進步、促進創新成果轉化的橋梁和紐帶,標準能加快市場化和產業化步伐,引領新業態、新模式發展壯大。

  (3)此次新標準化法的修訂構建了政府標準與市場標準協調配套的新型標準體系,能更好發揮市場主體活力,增加標準有效供給。

  法條原文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

  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保證各參與主體獲取相關信息,反映各參與主體的共同需求,并應當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團體標準的制定進行規范、引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在重要行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等領域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3.鼓勵參與國際標準化競爭活動,適應我國參與全球治理的需要,爭取話語空間。

  標準是世界的通用語言,也是國際貿易的通行證,國際標準巧妙是全球治理體系和經貿合作發展的重要技術基礎,世界需要標準協同發展,標準促進世界互聯互通。標準化在便利國際經貿往來、技術交流、產能合作等各個方面的作用越來越凸顯。

  在新修訂的標準化法中,首次提出了國家要積極推動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開展標準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特別是要鼓勵中國的企業、社會團體、教育科研機構要積極參與到國際標準化活動中,同時也鼓勵要參加到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中,推進中國標準與國外標準之間要相互轉化和應用。過去我們更多強調的都是采用國際標準,現在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們一方面要結合中國國情來采用國際標準,另一方面,我們要推動中國標準向國際標準的轉化,推動中國標準在國際上的推廣和應用,用標準化工作助力中國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

  法條原文

  第八條 國家積極推動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開展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結合國情采用國際標準,推進中國標準與國外標準之間的轉化運用。

  國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三、標準化法修訂要解決的核心問題:

  解決活力與秩序的關系問題

  (1)理順政府與社會市場的關系,充分兼顧發揮活力與規范有序,釋放制度紅利。

  (2)滿足中央與地方不同層次的管理需求,下放地方標準制定權。

  (3)形成發揮標準化部門與行業部門的兩個積極性合理,構建行成有效協同機制。

  四、構建清晰、適宜、和諧的標準體系

  1.清晰——明確標準的種類、效力與范圍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在標準的效力上,規定了凡是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經濟社會管理的一些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要制定強制性的國家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標準化法明確規定要優先立項,及時完成,強制實施。

  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2.適宜——嚴格標準制修訂程序與實質要求

  (1)標準制定的實質要求: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2)強制性標準是底線,是紅線: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3)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

  (4)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

  (5)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標準的制修訂程序:

  1. 強制性標準: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是否符合前款規定進行立項審查,對符合前款規定的予以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立項的,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者授權批準發布。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推薦性標準:

  推薦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3. 行業標準:

  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 地方標準:

  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殊需要,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和諧——引入標準化協調機制

  法條原文:

  第六條 國務院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標準化重大改革,研究標準化重大政策,對跨部門跨領域、存在重大爭議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進行協調。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標準實施信息反饋、評估、復審情況,對有關標準之間重復交叉或者不銜接配套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或者通過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機制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標準制定、實施過程中出現爭議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機制解決。

  五、構建協同推進的標準化格局

  轉變觀念,加強服務

  理順機制,提高效率

  密切溝通,協同配合

  1.進一步明確了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和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提供。

  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建立了政府標準化工作協調機制,國務院、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標準化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3.為了及時淘汰落后標準,切實解決標準老化滯后問題,新的標準化法規定,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經過復審,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技術進步的應當及時修訂或者廢止。

  4.鼓勵制定和實施高于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