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日前就政策調整的熱點問題接受《經濟日報》記者采訪,并進行深入解讀。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跨國企業,通過全球一體化的經營模式和復雜的稅收規避納稅,造成對各國稅基的侵蝕。二十國集團(G20)實施“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行動計劃,在全球掀起打擊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浪潮。我國也緊隨其后,參與到這一浪潮當中。
在今年11月的二十國集團峰會上,國家主席習近平指出,“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打擊國際逃避稅,幫助發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提高稅收征管能力”。這是我國最高領導人,首次在國際重大政治場合就稅收問題發表重要意見。“《辦法》的制定和出臺正是落實G20稅制改革,開展打擊國際逃避稅采取的一項有力措施。”這位負責人說。
同時,《辦法》的出臺也是為了適應我國自身反避稅工作的新形勢。據該負責人介紹,2008年我國《企業所得稅法》首次引入“一般反避稅”條款,作為打擊避稅行為的重要手段。經過近幾年的實踐,一般反避稅作為反避稅兜底措施,在整個反避稅工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但現行的法律法規缺乏具體的操作指引,難以保證案件處理的統一性和規范性。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積極借鑒其他國家一般反避稅管理的經驗做法,結合我國工作實踐,出臺該《辦法》。
一般反避稅,是針對企業實施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獲取稅收利益的安排。這位負責人說,這里有兩個要素,一是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在評估一項安排的合理商業目的時,需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重點判斷該安排的經濟實質;另一個要素是獲取稅收利益,稅收利益包括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當然,不能僅僅因為一項安排獲取了稅收利益,就認定其為一般反避稅安排。”該負責人解釋說,因為《企業所得稅法》為企業提供了法定的稅收優惠,如果企業符合條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屬于一般反避稅的范疇。
因而,為便于基層稅務機關判定及納稅人自我評估,《辦法》明確了避稅安排的主要特征:一是以獲取稅收利益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二是以形式符合稅法規定但與其經濟實質不符的方式獲取稅收利益。
根據新政策,一旦啟用一般反避稅條款,稅務機關將以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的類似安排為基準,迅速做出應對和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反避稅措施并不是一開始就會啟用。“只有當一項避稅安排,不能夠適用任何一項具體反避稅條款時,我們才會啟用一般反避稅條款。也就是說,一般反避稅條款是窮盡所有其他的反避稅措施后的最后手段。”該負責人表示。
也正是基于“最后一關”的重要性,新《辦法》對于稅務機關采取一般反避稅措施制定了一套嚴謹的工作程序,貫穿立案、調查、結案3個階段。據該負責人介紹,《辦法》對每個階段中不同層級稅務機關擔任的職能和權限,都作出了詳細規定。“這樣的工作程序嚴謹且具有可操作性,能夠保證一般反避稅措施能夠公平和公正地執行。”這位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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